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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公司基本資料 > 凱勝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個股新聞
個股新聞
公司全名
凱勝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個股新聞
項次 標題新聞 資訊來源 日期
1 代子公司凱舜環保(股)公司辦理減資致債權人公告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8-28
1.事實發生日:114/08/28
2.發生緣由:代子公司凱舜環保(股)公司辦理減資致債權人公告
3.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及74條規定,辦理致債權人公告。
(2)凱舜環保(股)公司經民國114年8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退還母公司
凱勝綠能(股)公司股款,本次減資將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10,000,000元,銷除
股份11,000,000股,減資比例84.62%,減資後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0,000,000元
,減資後發行股數計2,000,000股。
(3)凱舜環保(股)公司之債權人對前述減資決議如有異議者,請本公告發布翌日起
三十一日以內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聲明,以便依法辦理,
逾期未表示即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 公告本公司總經理異動(更正114/08/13公告)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8-14
1.董事會決議日:114/08/13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陳昭榮/凱勝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待補。
5.異動原因:內部職務調整。
6.新任生效日期:NA
7.其他應敘明事項:異動日自114年9月1日起轉任顧問。
3 更正本公司114年6月合併營收公告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8-06
1.事實發生日:114/08/06
2.發生緣由:係因會計師核閱簽證財務報表調整合併營收所致,
故更正「6月營業收入淨額」、「本年累計營業收入淨額」,
更正如下:
(1)6月營業收入淨額:更正前5,019仟元,更正後11,279仟元。
(2)本年累計營業收入淨額:更正前22,725仟元,更正後28,985仟元。
3.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重新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4 公告本公司民國114年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5-23
1.事實發生日:114/05/23
2.發生緣由:
壹、股東常會日期:114年05月23日
貳、重要決議事項:
一、報告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3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113年度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案。
(2)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5 公告本公司擬與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公司簽訂股票上櫃(市) 輔導顧問契約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5-02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發生緣由:
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擬與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公司簽訂股票上櫃(市)
輔導顧問契約。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6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私募普通股補辦公開發行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5-02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業經108年6月1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10,000仟股
,因有部份應募人無法及時提供符合應募人資格資料致作業程序未完成之情事,截至
繳款期限共募集7,320仟股,已於108年9月9日收足股款募集完成,自108年10月9日交
付應募
人,經109年3月16日董事會決議該次私募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前述私募案。
(二)自交付日起算,將於111年10月8日屆滿三年,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68條規定,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得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三)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108年私募普通股7,320仟股補辦公開發行。
(四)前述申請作業事宜及時程,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3.因應措施: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7 公告本公司更換股務代理機構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5-02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發生緣由:
本公司股務原委由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代理,自114年9月1日起,改委由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代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凡本公司股東自114年9月1日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領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
、質權設定或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駕臨或郵寄至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營業地址及聯絡電話等相關資訊詳列如后: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
電話:(02)2718-6425
8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4年度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張數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5-02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發生緣由:
(一)因上次董次會決議發行114年度員工認股股數總數已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總數。
(二)擬修訂本次員工認股權股數由原1,500單位改為1,3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由原1,500,000股改為
1,300,000股,其餘辦法不變。
(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因應措施:原114/3/7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由原1,500單位修改為1,300
單位。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9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3-07
1.事實發生日:114/03/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3.因應措施: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500單位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相關企業集團員工為限(包括正式全職員工、兼職員工及國內外控制或
從屬員工等)。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等、工作
績效及特殊貢獻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
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
公司董事會決議;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亦須比照前
述程序,經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
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
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
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1,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當公司還未上市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時: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本公司發行日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當公司為興櫃股票時: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
(3)當公司已經上市櫃時:每股認購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員工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認股權憑
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
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之情事時,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否則失效,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比照
辦理。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二個月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員工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共同行
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
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
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1)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2)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資遣生效日起二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
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
權利及行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私募、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
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
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 新股
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面額變更
後已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私募股份),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
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繳款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
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認股價格調整日如為股票分割則為分割基準日,如係採詢價?購辦理之現金增
資、私募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
繳足日或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如為合併或受讓增資則於合併或受讓基準日
調整。
5.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
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
價。
6.每股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
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購
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每股時價
。(3)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7.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長決議調整與否。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每股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
購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每股
時價。(3)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
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因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
股份時,調整後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
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調整認購價格。行使認股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 (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五個營
業日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財務單位確認收足股款後,及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
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自向認股
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買賣。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
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九、認股權行使之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
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保密規定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
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十一、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
辦法及受領同意書之規定。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
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
會追認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 公告本公司11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3-07
1.事實發生日:114/03/07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1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3.因應措施:提報114年股東常會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說明
1.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7
2.審計委員會通過日期:114/03/07
3.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報導期間
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98,725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54,60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3,13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1,91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7,139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7,07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8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522,903
12.期末總負債(仟元):60,64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61,591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1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股東常會事宜 摘錄資訊觀測 2025-03-07
1.事實發生日:114/03/07
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召開114年股東常會事宜
3.因應措施:召開114年股東常會
4.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7
(一)股東會召開日期:114年5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點00分。
(二)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249號會議室(頂鮮台南擔仔麵 高雄店)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四)股票過戶地點: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236號
3樓)
(五)股票停止過戶日:114年3月25日~114年5月23日
(六)股票最後過戶日:114年3月24日
(七)股東提案事宜:
1.受理提案時間:民國114年3月14日至114年3月24日止,上午8點30分至下午5點。
2.受理提案處所:凱勝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8樓之1)
電話:07-3315863
3.受理方式: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凡有意提案之
股東請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下午5時前寄達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
及回覆審查結果。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以掛號函件寄送,餘從其
規定。
(八)召開股東會事由:
1.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3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113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3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2.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3年度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案。
(2)113年度盈虧撥補案。
3.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九)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十)散會
(十一)其他應敘明事項:
1.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30日前函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
股東戶號、戶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326-8818)。
2.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
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請股東攜
帶身分證及原留印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
開會事宜或於當日前往出席股東常會。(電話:02-2326-8818)。持股滿一仟股以
上之股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者,請書明
股東戶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
3.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38日前依規定將
相關資料送本公司(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8樓之1) ,電話: 07-3315863,並
副知證基會。
4.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5.本次股東常會紀念品為:全家禮物卡 50 元
6.公司股東會紀念品發放原則:持股未滿 1000 股之股東,除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
得領取外,本公司將不予發放紀念品。
7.本公司不收取紀念品保證金,另交付紀念品予徵求人之相關事項如下:
(1)徵求人應於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之規定期限最末日以前以書面申請領取
紀念品;本公司將於徵求人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之規定期限最末日後 3 日
內,且最遲於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 2 日前,將紀念品配送至各徵求人指定之地點或
徵求人至本公司指定之地點領
(2)倘徵求人未於規定期限前填具書面資料向本公司請領紀念品,本公司將於收到徵
求人請領紀念品書面資料之日後 3 日內交付紀念品予徵求人。
(3)股東會紀念品發放日期、時間及地點詳開會通知書。
12 新團隊入主 凱勝深耕電動載具 摘錄工商B6版 2024-11-26

  電動巴士製造商凱勝綠能(2246)在以董事長孫正強為首的新經營 團隊主導下,營運轉骨,未來除持續耕耘電動運具相關領域,並準備 進一步發展電動貨車、堆高機、高爾夫球車、電動二輪及充電樁製造 與銷售,擴大營運範圍。

  凱勝彰化廠今年3月取得電動大客車的車身及底盤打造廠資格,10 月與韓國DPECO公司簽署代銷合約,引進電動商用小貨車,擴大營運 範疇。

  孫正強透露,他過去在環保綠能相關領域的經驗,就是以旗下子公 司凱舜環保公司,再逐步發展環保綠能相關產業,目前從廢棄物清運 ,到綠能發電相關產業,橫跨包含生質能、廢棄物發電,及太陽能發 電等領域。

  凱勝今年業務發展聚焦在電動巴士、電動堆高機及再生能源,明年 除將持續整新電動巴士的業務發展,包括電動輕型小卡車、電動高爾 夫球車、二輪電動車輛等也將開始貢獻營收,凱勝要持續發展多種類 、多款式的電動運具。

  孫正強透露,公司未來三年將持續在電動車輛領域深耕,除生產組 裝銷售,亦將投入研發,已準備於明年成立研發中心,從事產品設計 及相關研發工作,進而強化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13 孫正強 帶領凱勝轉盈 摘錄工商B6版 2024-11-26
 凱勝綠能(2246)董事長孫正強帶領專業團隊重整企業,收回電動 巴士出售尾款、處分嘉義廠資產,成功帶領凱勝在去年順利轉盈。

  去年4月凱勝因重大虧損及原經營者管理不善,導致獨董及簽證會 計師相繼辭職,讓公司面臨重大危機,凱勝股東與董事邀請曾任久陽 精密、台鋼榮福董座,現任御嵿國際(3522)董事長的孫正強,接下 凱勝董座進行整頓。

  孫正強說,他在綠能相關產業有過相關經驗,也看好電動車產業, 便組織以總經理陳昭榮為首,具備財務及產業相關背景的團隊,陸續 進駐接手凱勝營運。

  凱勝去年7月5日完成董事改選,由孫正強接任董事長。在新團隊進 駐之後,凱勝向工業局申請補件、說明,順利取得工業局通過21輛電 動巴士符合附加價值率計算標準的核可,陸續向客運公司收回電動巴 士銷售尾款,加上出售嘉義廠土地廠房的業外收入,讓凱勝在去年順 利轉盈。
14 凱勝引進韓系電動貨車 摘錄經濟C4版 2024-10-16


凱勝綠能(2246)昨(15)日宣布,與韓國專業電動車大廠DPECO公司簽訂「POTRO EV TRUCK P350(電動小貨車)」代理銷售合約,將引進韓系電動商用小貨車,為國內電動車市場再添生力軍,預計明年在台上市,雙方未來合作並將進一步擴大為在台進行整車組裝。

凱勝為國內第一家經認證以車廠技術授權方式,在台合格組裝及製造的電動巴士業者,在國內已累計銷售近200輛電動巴士,擁有高市場占有率。

目前凱勝在彰化擁有整車組裝廠,亦投入電動巴士、電動自小客車與電動堆高機買賣及相關零組件保固維修,電動輔助自行車組裝製造,充電樁與充電站整體規劃設置服務,在電動車相關領域已深耕多年。
15 凱勝綠能 引進EV小貨車 摘錄工商B6版 2024-10-16
電動車與環保綠能廠商凱勝綠能(2246)與韓國專業電動車大廠D PECO,簽訂「POTRO EV TRUCK P350(電動小貨車)」代理銷售合約 ,將引進韓系電動商用小貨車,預計明年在台上市,雙方未來將進一 步擴大在台進行整車組裝業務。

  凱勝為國內首家經認證以車廠技術授權方式,在台合格組裝及製造 的電動巴士業者,累計銷售近200輛,目前凱勝在彰化擁有整車組裝 廠,並投入電動巴士、電動自小客車、電動堆高機等買賣與相關零組 件保固維修,電動輔助自行車組裝製造,充電樁與充電站整體規劃設 置服務。

  凱勝將引進在韓國熱銷的POTRO P350系列電動商用小貨車,P350已 接獲印度及中亞的合作訂單,POTRO系列其他電動商用小貨車款也出 口至德國、波蘭、丹麥與希臘等歐盟國家。

  Portro 350以輕量化、高效能與低噪音的設計受青睞,車載配備3 0 kWh的三星SDI電池,充電後最多可行駛180公里,並可在一小時快 速充電達到8成,符合商用貨載需求,除送貨、冷鏈、宅配及行動展 示等商業用途,還可改裝成露營車與餐車等。

  根據Frost & Sullivan研究報告,去年全球電動輕型商用車銷量 61.6萬輛,以大陸33.9萬輛、北美10.8萬輛、歐洲10.3萬輛為主要銷 售區域,預估明年將年增28.2%。凱勝與DPECO的合作,可望進一步 朝向組裝製造與技術授權等方式,並加速電動商用車國產化與提升電 動車零組件自製率。
16 公告本公司與韓國的DPECO公司簽訂「POTRO EV TRUCK P350(電動小貨車)」代理合約 摘錄資訊觀測 2024-10-14
1.事實發生日:113/10/14
2.契約相對人:DPECO CO.,LTD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10/14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韓國的DPECO公司簽訂「POTRO EV TRUCK
P350(電動小貨車)」代理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增加營收及獲利。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增加營收及獲利。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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